(2017)甘1123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耿某某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耿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65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耿某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耿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付清劳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