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启玉与被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给付补偿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玉,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执50号申请执行人:杨启玉。委托代理人:高铁成,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法定代表人:马茂胜,该管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4行初189号行政调解书,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给付补偿款一案,在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剩余补偿款17.8752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88元,案件申请费2581元,合计总额18.2571万元全部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4行初189号行政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勇审判员 罗东华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才跃东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