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明毅与黄桂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毅,黄桂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554号原告:李明毅,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黄桂寿,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李明毅与被告黄桂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明毅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明毅以与黄桂寿庭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李明毅的撤诉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李明毅负担。审判员  何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汀秀附:本案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