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金豹与被告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豹,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408号原告:刘金豹,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净月街道。委托代理人程明伦,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晓莲,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大营子村。法定代表人刘伟。原告刘金豹与被告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金豹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金豹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丽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