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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与裴某、鲍某1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裴某,鲍某1,黄某,边某,马某,鲍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727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黄金小区侧对面。法定代表人:张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某,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鲍某1,女,1979年6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黄某,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边某,男,1979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马某,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鲍某2,男,1968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诉被告裴某、鲍某1、黄某、边某、马某、鲍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裴某、鲍某1、黄某、边某、马某、鲍某2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朱国林审判员林立楠审判员李想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昕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