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肖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肖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7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端头村端头公寓A座1005室。法定代表人高剑峰。被执行人肖菲,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肖菲(2017)浙0782执2722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