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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9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柞村镇惠利达石材厂与被申请人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944-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柞村镇惠利达石材厂。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孙家黄花村。法定代表人:孙国庆,厂长。被申请人: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淄博市展览馆*楼。法定代表人:王海冰,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柞村镇惠利达石材厂与被申请人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2944-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CA61**号汽车一辆、鲁C1G7**号货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柞村镇惠利达石材厂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2944-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CA61**号汽车一辆、鲁C1G7**号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