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家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375号被执行人王家星,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王家星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湘08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家星应缴纳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王家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家星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家星在银行、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登记。另被执行人王家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家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服刑,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家星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