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克亮与甘肃锦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亮,甘肃锦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克亮被执行人:甘肃锦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法定代表人:韩琪锦,该公司执行董事。陈克亮与甘肃锦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甘01民终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甘肃锦鼎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陈克亮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大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