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雷晓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晓,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683号原告:王雷晓,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柏乡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刘哲,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6号。法定代表人:梁向峰,该公司总经理。王雷晓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雷晓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雷晓撤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计612元,由王雷晓负担。审判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