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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林祥与衡水融盛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祥,衡水融盛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341号原告:张林祥,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衡水融盛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169号京华大厦1号楼1-2层106号门店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忠军,该公司经理。被告: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78号地址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包磊,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林祥与被告衡水融盛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林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衡水融盛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祥撤回对被告衡水融盛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月兰负担。审判员 李 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