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梁显田与赵广伍、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显田,赵光伍,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946号原告:梁显田,男,1958年8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浩,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光伍,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南路276号401-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64595322L(1/1)。负责人:赵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组织机构代码76829919-3。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阚红影,该公司员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睢河路飞翔滨河18#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727108966。负责人:黄厚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显田与被告赵广伍、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显田于2017年8月11日当庭提出撤回对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显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显田撤回对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亢电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玉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