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78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29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成年人,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婚姻家庭纠纷兴文县人民法院(1992)新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已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受理后,经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已于2017年6月3日死亡,该案系赡养案件,经合议庭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1992)新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