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代雷明与王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雷明,王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099号原告:代雷明,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审理原告代雷明诉被告王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雷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柏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