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20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刚、蒋青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蒋青青,柯小军,王彩芬,河洛国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20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蒋青青,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柯小军,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彩芬,女,1959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河洛国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编号:***。法定代表人:张世良,该公司董事长。李刚、蒋青青与柯小军、王彩芬、河洛国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5)台温商外初字第000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刚等于2016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柯小军、王彩芬、河洛国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刚、蒋青青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292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774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柯小军、王彩芬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石桥头镇***的房地产,因属于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柯小军、王彩芬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的房地产,该房地产已向**设定抵押348万元,目前抵押权人尚未主张权利,该财产的价值经征询相关部门,实现抵押权后已无剩余价值。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柯小军、王彩芬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570号开元山庄***的房地产,该房地产已向王巧琴设定抵押421.8万元,目前抵押权人尚未主张权利,该财产的价值经征询相关部门,实现抵押权后已无剩余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为避免无益拍卖,暂不启动对上述财产的处置程序。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20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