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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9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国华与张哲、张万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华,张哲,张万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954号原告宋国华,男,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哲,男,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被告张万红,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陕西省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华诉被告张哲、张万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7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