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9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国华与张哲、张万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华,张哲,张万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954号原告宋国华,男,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哲,男,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被告张万红,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陕西省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华诉被告张哲、张万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7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