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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梅芳、王俊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芳,王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李梅芳,女,1973年7月9日出生,住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王俊英,女,1964年3月5日出生,住隆尧县。被执行人钟军民,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隆尧县。李梅芳申请王俊英、钟军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0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梅芳于2017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梅芳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梅芳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连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西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