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詹杭城罚金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杭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085号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詹杭城,男,199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灰坪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三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詹杭城罚金一案,被执行人詹杭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詹杭城的银行存款155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代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