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谭海宇与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飞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海宇,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飞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1144号原告:谭海宇,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衡东县。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县水东镇迎宾路大道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明理,总经理。被告:邓飞鹏,男,1954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海宇诉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飞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飞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海宇撤回对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飞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谭海宇负担。审 判 长 吴旭红人民陪审员 吴松斌人民陪审员 丁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宇银校对责任人:吴旭红打印责任人:彭宇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