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4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谭海宇与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飞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海宇,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飞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1144号原告:谭海宇,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衡东县。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县水东镇迎宾路大道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明理,总经理。被告:邓飞鹏,男,1954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海宇诉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飞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飞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海宇撤回对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飞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谭海宇负担。审 判 长  吴旭红人民陪审员  吴松斌人民陪审员  丁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宇银校对责任人:吴旭红打印责任人:彭宇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