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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冰之与华容县全民健身人民广场四海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冰之,华容县全民健身人民广场四海店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1217号原告:杨冰之,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民,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容县全民健身人民广场四海店,住所地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人民广场西侧。经营者:徐波,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亮,华容县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冰之与被告华容县全民健身人民广场四海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本院通过庭审查明,原告杨冰之诉讼对象错误,原告杨冰之当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冰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冰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1元,由杨冰之负担。审判员  刘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