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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与被告刘汉华、贾凤英、王文亮、史彩艳、史建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刘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18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主要负责人王剑,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刘汉华,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告贾凤英,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被告王文亮,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被告史彩艳,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被告史建星,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与被告刘汉华、贾凤英、王文亮、史彩艳、史建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含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