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史平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史平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383号原告:王海龙,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史平涛,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原告王海龙与被告史平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海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海龙负担。审判员 刘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