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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史平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史平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383号原告:王海龙,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史平涛,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原告王海龙与被告史平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海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海龙负担。审判员  刘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