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武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武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9民初924号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代表人:赵瑞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银,该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有文,该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职员。被告:黄武侦,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壮族,南宁市邕宁区。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武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起诉后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 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书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