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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9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召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召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9民督12号申请人: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威信县扎西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曹继辉,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专旭,男,系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桃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召奎,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云南省威信县人,农民,住威信县。申请人威信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李召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云0629民督12号支付令,申请人在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前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前自愿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云0629民督1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50元,由申请人威信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申 帅书记员 胡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