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和体静申请执行王红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体静,王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和体静,男,汉族,1950年10月10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红星,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生,住沁阳市。和体静申请执行王红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特227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红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4300元及迟延履行金,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在西安打工,家中无人居住,且身份证号与姓名不一致,无法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人电话联系不上,无法提供信息。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特227号司法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