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戴海峰、刘姿清与株洲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海峰,刘姿清,株洲吉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823号申请人:戴海峰,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申请人:刘姿清,女,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申请人:株洲吉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法定代表人:刘胜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戴海峰、刘姿清与被申请人株洲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七十五案,申请人戴海峰等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株洲县“黄金地标项目”1栋603号、1栋203号房屋两套及该项目的106个车位进行保全,总保全财产的价值以1200万元为限。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海峰等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株洲吉祥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株洲县“黄金地标项目”1栋603号、1栋203号房屋两套及位于株洲县“黄金地标项目”的106个车位;财产保全的价值以1200万元为限。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文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