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高坚、许鸿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坚,许鸿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高坚,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许鸿贞,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明县,潘秋红,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平乐村桅杆坡二十五队**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77********。高坚与潘秋红、许鸿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潘秋红、许鸿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秋红、许鸿贞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秋红、许鸿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秋红有车辆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秋红名下的桂A×××××大众牌汽车。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变卖、租赁、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韦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