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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谢金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谢金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514号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中路11号虎门国际购物中心第1号楼第十一层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24362772。法定代表人:谭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梅,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威,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谢金玉,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金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 辉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人民陪审员  伍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紫茵谢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