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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学伍与朱殿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伍,朱殿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张学伍,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被告朱殿刚,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伍诉被告朱殿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成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 焱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