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3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2017)执645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沈超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71号。负责人宫小萍,任行长。被执行人沈超,男,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与沈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超银行存款156956.8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