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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伯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伯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688号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66975667M),住新昌县七星街道南岩路542号。法定代表人:林岩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碧萍,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石伯溪,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所购房屋新昌县翡翠山公馆11-1193)。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伯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