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卧龙区分局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卧龙区分局,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卧龙区分局。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卧龙区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行审12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卧龙区分局以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行审12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