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乡镇逸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逸丰百货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468号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沃路88号3幢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2。法定代表人:林丽莺,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逸丰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大布平湖村平湖路63号之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9。经营者:林徐辉,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逸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穗波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严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