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施荣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荣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30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043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7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施荣显,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施荣显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石金路世茂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施荣显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5.1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施荣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施荣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荣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荣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