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14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万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万水,林永秀,薛钊,张清云,刘发强,包崇彬,王庭建,林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4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商厦A幢。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朱万水,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永秀,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薛钊,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清云,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刘发强,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包崇彬,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庭建,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永芳,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万水、林永秀、薛钊、张清云、刘发强、包崇彬、王庭建、林永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刘发强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8660.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刘发强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发强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8660.9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