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3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郑雯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郑雯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341号之一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江滨路聚鑫苑1幢205室。法定代表人:李文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芬,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荣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雯静,女,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雯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庆前人民陪审员 胡春祥人民陪审员 汤存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於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