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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28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文勇与云联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江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勇,云联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江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8787号原告:蒋文勇,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联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江兰。被告:江兰,男,汉族。原告蒋文勇与被告云联传媒(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江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1日,本院经原告申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云联传媒(上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兰存款28,95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告蒋文勇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两被告已将拖欠的劳动报酬28,956.67元全额支付给原告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原告蒋文勇负担。审判员 谢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