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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7)苏0804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被逮捕。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漆婧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苏E×××××小型客车沿淮安市淮阴区025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8KM+150M处时,与骑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通过道路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行驶至淮安市淮阴区明远路与202县道交叉路口西侧1公里处被警察查获。经鉴定,当日抽取的被告人陈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2.8mg/100ml,属醉酒驾驶。归案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未到庭证人周某、陈某1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丁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