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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与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王明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王明生,邵培红,宿迁民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252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负责人吴以慧,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实成,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明生。被执行人邵培红。被执行人宿迁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解放路前进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王迎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王明生、邵培红、宿迁民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执2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学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