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刘学仕与许昌明、张先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仕,许昌明,张先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409号原告:刘学仕,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许昌明,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先芝,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仕与被告许昌明、张先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仕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仕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学仕负担。审判员 辛明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海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