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9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25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桑枣镇海水村。被执行人:白某某,女,生于1980年11月22日,羌族,四川省茂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桑枣镇海水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