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赵某、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赵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高某与赵某、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高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某、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赵某、马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怀信审判员 秦 娟审判员 黄海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发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