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4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李西养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李西养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2民初4680号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然亮,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李西养,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西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然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西养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50354.9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00元。3、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仕金融服务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信托公司向被告发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月利息为0.9%的个人消费贷款,原告及维仕金融服务公司为信托公司及被告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意对被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诺自2015年9月26日起连续36个月以每月人民币2206.67元分期向信托公司偿还本息。合同履行期内,被告未能依约全面履行还款付息义务,2016年7月28日信托公司向被告发出通知,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信托公司共支付了被告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扣款手续费共计50354.92元。另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8000元。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李西养未到庭,放弃陈述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客户签名、个人消费信托贷款申请表、《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及签约照片、《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借款借据》、《贷款用途声明》、个人客户扣款授权书、特别提示函、贷款支付凭证(广银联付款电子回单)、订单基本信息及已出账单明细、解约通知书寄送清单、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及明细、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凭证、已履行担保责任确认书及明细。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与信托公司、维仕金融服务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信托公司向被告发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月利息为0.9%的个人消费贷款,原告及维仕金融服务公司为信托公司及被告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意对被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诺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连续36个月以每月人民币2926.67元分期偿还本息及担保费和服务费。该合同还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及支付其他应付费用,被告除就拖欠次数向信托公司支付每笔每次扣款失败手续费人民币100元外,还应按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以每日0.1%计付罚息,并且,信托公司或者其委托机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被告必须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若被告违约且不能及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合同被提前解除,致使原告被信托公司追究连带保证责任的,应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8000元整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信托公司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款项,但被告仅还款21135.24元,下余款项未予归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并告知其拒不还款的后果,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信托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信托公司共承担了50354.92元的保证责任款,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如果被告对信托公司违约导致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00元。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同成立且有效,故合同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成立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放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代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等共计50354.92元,履行了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主张被告李西养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8000元,系合同中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西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354.92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元,由被告李西养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晓红代理审判员 魏 玮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芬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