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恢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明、孙广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孙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恢12号之一申请人刘明,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孙广辉,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徐水县。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孙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13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广辉在保定市徐水县大因镇大因村有房租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广辉在保定市徐水县大因镇大因村有房租收益13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祝鹏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