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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黄金分公司与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黄金分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401号申请人: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黄金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望城区。负责人:谭志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民强,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韬,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长沙市望城区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雨花区。负责人:李待月。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颂伟。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黄金分公司与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黄金分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长沙市望城区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湘******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黄金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长沙市望城区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湘******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权;二、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燕青人民陪审员  马志龙人民陪审员  姚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