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胡亦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胡亦象,吕春鸯,洪陈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85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39895。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胡亦象,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吕春鸯,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洪陈花,女,1970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胡亦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胡亦象等有车牌号为浙G×××××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胡亦象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楼豇炜执行员 傅 裕执行员 骆寅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一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