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5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宇星、张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宇星,张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188号申请人李宇星,男,1988年4月8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张起,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邱区,申请人李宇星与被申请人张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起名下的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政府南侧、李大线西侧群星园小区2号楼4单元1层0103室房屋,并以申请人李宇星名下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起名下的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政府南侧、李大线西侧群星园小区2号楼4单元1层0103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宇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