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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45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超海、贾秀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超海,贾秀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5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超海,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大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秀芳,女,1958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住大名县。上诉人李朝海因与被上诉人贾秀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名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对马建国所饲养鸡苗死亡原因及损失情况并未完全查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名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名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超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