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7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吕富兵、成都三创市容环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富兵,成都三创市容环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民终7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富兵,男,194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富强,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三创市容环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32号1栋3层8号。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远明,男,系成都三创市容环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健,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富兵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三创市容环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创市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吕富兵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吕富兵与三创市容公司之间应当存在劳动关系。三创市容公司认可吕富兵在其公司工作,该公司在雇佣吕富兵从事环卫工作时,就已知晓其已年满60周岁的事实,虽然吕富兵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影响其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三创市容公司主张与吕富兵形成劳务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创市容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吕富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吕富兵与三创市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4日,吕富兵(乙方)与三创市容公司(甲方)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清扫保洁岗位工作。乙方执行固定劳务报酬,甲方次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每月劳务报酬为1820元,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劳务量核算每月劳务报酬。2016年5月22日,王凯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客车,在锦江区天线桥北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与斑马线上的行人吕富兵发生碰撞,致吕富兵受伤。此次事故王凯负全部责任,吕富兵无责任。后吕富兵被送往成都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8月4日。2016年12月7日,三创市容公司为吕富兵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吕富兵系三创市容公司合江亭项目部提供劳务的环卫工人。2016年12月13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川0104民初837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吕富兵与王凯、刁艳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赔偿吕富兵保险金86552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支付王凯5200元;三、吕富兵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17年1月17日,吕富兵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吕富兵与三创市容公司之前存在劳动关系。同日,该仲裁委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成青劳人仲委不字(2017)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吕富兵不服,遂起诉来院。一审法院另查明。吕富兵于2007年8月18日年满60周岁。一审法院庭审中,吕富兵为证明其主张,还申请了证人杨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吕富兵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吕富兵还提供了其身穿三创市容公司工作服的照片,以证明吕富兵在三创市容公司处工作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吕富兵于2007年8月18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创市容公司在雇佣原告时,吕富兵已年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法律规定,三创市容公司此时与吕富兵建立的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吕富兵要求确认与三创市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吕富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吕富兵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吕富兵与三创市容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评判如下: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吕富兵在2016年1月接受三创市容公司雇佣时,已年满60周岁,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则三创市容公司与吕富兵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吕富兵请求确认其与三创市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吕富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吕富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俊安审判员 周 文审判员 滕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钧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