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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秀华与胡敏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华,胡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华,男,土家族,1973年6月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胡敏,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作出的(2017)渝0241民初3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的劳动报酬金额为2654元,被执行人胡敏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案款支付。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管、房管、工商登记信息均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没有查控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敏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1执6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慨审 判 员  田红波代理审判员  刘砥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鼎贵 来自